采购中心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部委和安徽省、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树立法治意识,严肃招标采购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条 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和服务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违规操作,不弄虚作假,不借故拖延,不互相推诿,热情做好服务,搭建招标采购阳光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廉政规定,坚决抵制和依法制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四条 爱岗敬业,精通业务,以高效、规范、务实、创新为服务理念,按照批准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采购,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与招标投标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如与投标人有亲友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不得先采购后确认,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协商,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与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财物。不得从招标代理机构处牟取利益。不得向采购人推荐投标单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
第九条 公开办事程序,按规定做好招标采购信息公开事宜。完整归档保存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十条 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处理质疑和投诉,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