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廉政公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建设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不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二条 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坚持学校利益至上原则,追求“高效、优质、廉洁、和谐、创新”工作目标,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准违规限制、排斥、歧视供应商,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四公开”制度: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渠道公开。采购信息、成交结果等均通过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严格遵守“五不准”工作纪律:不准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参加供应商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供应商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在供应商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向供应商提出与采购无关的要求。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六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信息,如用户单位的购置计划、投标人名单及数量、尚在制作的招标文件、评委名单及联系方式、开标评标情况等。
第七条 认真执行职务回避制度:在采购中遇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立场的情况,必须主动说明并回避。
第八条 若遇无理刁难或不合理要求,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若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坚决抵制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