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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19 11:15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采购管理,充分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采购,是指使用科研经费和各类专项经费采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配件、软件、实验耗材等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采购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为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分散采购为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四条 科研经费采购用于科研活动的通用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研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计划和预算申报、项目论证等工作,编制采购需求;

(二)负责单位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采购合同洽谈审签、履约管理、经费支付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英文说明书、光盘、电路图纸等)存档工作。

第六条 采购中心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仪器设备报备等工作;

(四)指导科研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分散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采购项目的立项、经费审核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财务处负责办理采购经费的核付;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确保科研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第三章 计划申报与采购管理

第九条 科研采购必须全面完整地编制采购计划,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申报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经学校批准。

第十条 采购中心和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

单位分散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组织实施,按照预算金额进行分级审批:

1.预算5万元以下的,可采取直接采购(直接凭相关票据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也可采取询价、谈判等方式采购。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凭所在单位审批过的《安徽理工大学科研分散采购合同审批表》到采购中心对合同加盖采购合同章。

2.预算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由所在单位同意立项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询价、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安徽理工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电子版发送采购中心备案,凭所在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审批过的《安徽理工大学科研分散采购合同审批表》到采购中心对合同加盖采购合同章。

第十二条 单位分散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应当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不再进行公示,直接进入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事后由所在单位进行合同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科研急需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在科研经费按计划执行和预算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科研急需采购项目申请书》,提交科研部进行审核认定。

科研急需适用情形:

1.科研经费下拨较晚,通过正常采购程序无法满足按期结题需要的;

2.科研设备损坏且短期内无法修复,通过仪器设备共享等途径无法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

3.紧急科研任务需要的;

4.经专家认定的其他科研急需情形。

经科研部认定为科研急需采购项目的,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对合同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同时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1.《安徽理工大学科研急需采购申请书》;

2.至少2家供应商的报价单(经论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提供1家)(包含详细技术指标、配置清单及售后服务等,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资质证明(包含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评审报告(自行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评审);

5.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中合作经费、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服务(咨询)费等按项目合同或批复的任务书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或批复直接签订合同,由科研部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产权属于学校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合同(或协议)约定产权属于委托方的,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商委托方依规组织采购,学校不负责办理有关进口产品的免税手续。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对采购过程负全责。

第十七条 经批准委托研制开发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委托研发合同(或协议)执行。自行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应提交研制方案并按经费管理渠道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保密要求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采购档案是学校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档案的归档管理。单位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并移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科研采购项目建立档案台账并归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纪检部门受理有关科研采购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理工大学科研分散采购记录表

2.安徽理工大学科研分散采购合同审批表

    3.安徽理工大学科研急需采购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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